商务部日前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,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,4-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,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
对中国大陆1,4-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,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,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该产品
征收反倾销税。1,4-丁二醇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税则号为29053990,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,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(THF)、
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(PBT)、γ-丁内脂(GBL)、聚氨酯树脂(PU Resin)、涂料和增塑剂,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,广泛应用于医药、
化工、纺织、造纸、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。